鄂人社发〔2017〕2号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团委、残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要求,为推进“三支一扶”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促进我省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总体要求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文化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定位,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全省每年选拔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总结经验,拓宽思路,按照新的目标定位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升招募质量,健全管理服务机制,确保“三支一扶”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完善选拔招募机制
(一)科学编制招募计划。各地要结合省下达的“三支一扶”招募计划,统筹考虑基层人才需求实际、经费保障水平、期满就业率等因素,逐级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统计。招募计划要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着重加强对当前或未来2-3年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岗位征集。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拓展供销合作、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生态保护、文化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满足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合理设置岗位条件。各地要按照回原籍优先、专业对口优先和党员优先的原则,科学设置选拔招募条件。对基层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限制,实行政策倾斜,切实把基层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到“三支一扶”项目中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三)规范选拔招募程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考试考核、统一派遣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选拔招募程序,确保招募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断提高人员岗位匹配度,努力提升招募人员素质。
三、强化培养使用机制
(四)实施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坚持全省统一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确保招募人员全部经过岗前培训,提升“三支一扶”人员适应基层能力。继续组织开展就业技能提升培训,每年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不少于5天的岗前或在岗脱产培训,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切实提高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 人员就业技能。积极组织开展国家“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班。
(五)实施岗位成长培养计划。各地要结合岗位制定专门的“三支一扶”人员成长培养计划,明确帮扶导师、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进行总结交流,促进其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各地特别是县级“三支一扶”办要加强与基层服务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每一名“三支一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积极推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1-2人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认真开展考核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三支一扶”人员日常表现跟踪了解机制,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强化日常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使用挂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及时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四、落实待遇保障机制
(七)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并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确定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的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9月1日起,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万元(恩施地区每人每年2.5万元)。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确保按月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八)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地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发放400元交通补贴,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由所在县级财政部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
(九)加大其他保障力度。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各基层服务单位要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五、优化管理服务机制
(十)加强人员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严格按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借用。“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按时缴纳党费、团费。县级“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和更新工作。
(十一)完善日常服务。各地“三支一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户口、人事档案保管工作,户口可由指定机构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原籍。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六、畅通期满就业机制
(十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力度。原服务单位(以及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由当地人社部门采取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考核聘用服务期间表现优秀、期满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服务单位人员。考核聘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科学、详细的考核方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十三)落实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从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和优先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录公务员时,拿出一定职位定向招录“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组织实施专门面向“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的专项公开招聘,也可在统一公开招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还可采取笔试科目成绩总分增加5分的办法体现优先原则。专项招聘和加分优惠措施不同时实行,具体采取何种优惠措施,由招聘主管部门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顺利参加考试。
(十四)鼓励创业。各地要将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及时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网上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促进自主择业。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充分发挥各有关成员单位作用,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拓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转岗就业渠道。服务期满人员较多的市州人社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场专门的岗位对接活动,向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推荐服务期满人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服务期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十六)支持继续学习深造。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明确议事规则,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政策、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共同推进“三支一扶”工作。省“三支一扶”办将根据各地招募到岗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和政策落实情况,研究制定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对各地“三支一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招募计划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将“三支一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活动和日常项目管理的正常开展。
(十八)严格资金管理。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同时,省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以提高资金完整性,保障工作需要。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号)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加强绩效评价,加快执行进度,消化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适时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十九)深入开展宣传。各地要结合培育和弘扬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的精神追求、全心全意的服务态度、锐意进取的创新激情为主要内容的“三支一扶”精神,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学生服务基层的感人事迹和在基层成长成才的突出业绩,进一步扩大“三支一扶”工作社会影响力,为“三支一扶”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