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招聘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已转制为企业的,其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统筹谋划、需求导向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共同成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市直主管部门(含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分别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