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规〔2018〕2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0日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通过以奖促建形式,大力推动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起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30家;
(四)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10次。
(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等各项商务代办服务,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减免,协助入驻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六)已被所在市(州)人社部门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采取申报、核查、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各市(州)人社部门应从符合条件的市(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市(州)级人社部门推荐函;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3)《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4)《孵化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件2)。
2.符合条件的在汉部属、省属高校、大型企业和省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孵化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孵化基地制度规定;
(4)《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5)《孵化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
件2)。
(二)核查
省人社厅对各市(州)人社部门报送的,对在汉部属、省属高校、大型企业和省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报送的,均进行实地核实。
(三)公示
对拟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和资金奖补金额,在省人社厅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统一授牌并拨付奖补资金。
(一)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30家(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补。
(二)基地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45家(含),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补。
(三)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60家(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补。
第六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
第七条 参评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应从省级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对获得人社部授予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补。
第八条 国家级示范基地和省级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补资金,具体用途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认定评估一次。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应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省人社厅。
第十条 省人社厅负责省级示范基地项目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评估、考核激励;奖补资金由省级就业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各市(州)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省级示范基地不断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建设,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和入孵企业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人社厅按照本办法对省级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示范基地给予奖补,不再按照《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5号)给予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6〕6号)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