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美国,风行日本和欧美。其特征是用人不养人,与被聘人才不存在隶属关系。它的特点是人才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人才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武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派遣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用工单位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劳动派遣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劳务派遣工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同时,该文第三条也对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项目中,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区分,而是纳入工资核算,也没有各方面单独额外发放的,可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计入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
劳动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看发给谁。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是看部门。企业将派遣工安排在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工作的,这时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和直接发放给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三是看发的什么。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但是,发放的是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是尚未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即使没有区分,也不能直接作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因为这部份支出已经被实际用工单位将其确认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及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等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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