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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之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企业之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借款合同关系。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的曹友志律师来给大家详细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常识。
基于实践中大量的正常的企业资金需求无法通过银行信贷或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方式得到满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各类企业间直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变相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规定》正式认可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效力,其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合法的企业借贷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企业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借贷的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而非其他,特别是不能用于企业家个挥霍。
第二,企业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法》第52条是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企业间借贷不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企业间借贷的利率约定需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要求。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民间借贷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有三个层面:其一,人民法院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支付利息;其二,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其三,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其含义自明。由此可见,企业间因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但不能专业放贷,也不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其他企业。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即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的借贷,但法律并不允许企业以此为常态、常业。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从而造成金融监管紊乱。《民间借贷规定》的上述规定将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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